日本提出所谓“奄美·琉球”申遗计划,实质是想通过“申遗”这种形式,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其暗度陈仓、窃据领土背书,在国际上造成琉球群岛为日本“固有领土”的印象。但日本的领土范围早在二战结束时就由《波茨坦公告》做了规定,其中不包括琉球群岛等地。无论是依据法理,还是历史角度,琉球群岛都不能算做是日本“固有领土”。退一步讲,至少可以视作至今地位未定。
琉球本为独立之国,长期与中国有宗属关系,于19世纪末被日本强行占领。二战中及以后的相关公告、宣言和文件等都强调日本应退出这些强占的地方。
早在1943年中美英三国发表的《开罗宣言》中就提出,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除此之外,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从宣言中可以看出,琉球群岛明显是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将之驱逐出境理所当然,日本的主权主张等事宜又从何谈起呢?
在《开罗宣言》的基础上,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发布《波茨坦公告》,对日本的领土做了更明确的规定,第八条写道:《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小岛在内。
公告明白无误的规定,日本国土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其本土四岛,二是由“吾人决定之小岛”。“吾人”是谁?当然是制定公告的中美英三国,而且重点在于“由三方协商决定”。在这一原则下,琉球群岛二战后由美国托管至1971年,但1971年美国在没有与中国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琉球群岛管理权交给日本,此事当时在台湾也引起抗议。
况且,琉球群岛绵延约1200公里,陆地总面积达4600平方公里以上,完全不是《波茨坦公告》第8条所说“吾人决定之小岛”的概念,故小岛之说不成立,即日本不可以领有。这些都是符合《波茨坦公告》要求的历史和法理事实。
虽然1971年美国与日本签署的《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擅自将琉球群岛的管理权交给日本,但该协定通篇未出现“主权”一词,美国并未将琉球的主权交给日本。
曾有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72年与日本恢复邦交,就等于承认了日本对琉球的占领。但当时《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的内容非常明确:“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但从现实来看,日本并未如声明中所说坚持并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今天的国际秩序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二战后国际秩序的延伸,若日本利用申遗达到将琉球群岛转化为日本领土的目的,则相当于挑战和意图打破二战后国际秩序,并且破坏《联合国宪章》。对这样一种“迂回战术”,我们应保持警惕,揭示其真相与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