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按照省委常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燕赵利剑”集中执行行动。为扩大声势,形成震慑,营造氛围,10月16日,永年区法院执行局开展了大规模的“燕赵利剑 拉网擒赖”行动。行动第一站在正西乡、曲陌乡进行地毯式擒赖行动。
区法院执行干警入村擒赖
当日凌晨五点半,在执行局主管领导带领下,执行局全体干警准时集合,为集中行动做准备。
本次行动共出动执行干警20余人,法警四人,车辆六辆。历程两个乡镇,行程150多里,拉网排查入户30多户,张贴《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一百余张。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执行裁定书”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曝光通告”,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心里压力,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在外地的被执行人主动打电话要求履行义务。
干警们张贴公告
在张贴公告的同时,区法院执行干警在现场召集围观乡亲开展了两次“以案说法”教育会,围观群众纷纷表示支持法院的活动。
对围观群众进行教育
本次“燕赵利剑 拉网擒赖”活动得到了乡村干部以及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打出了永年法院严惩“老赖”的决心,为决战决胜执行难打出了声势。
二、永年法院公开宣判赵彦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
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才能彰显法律权威。
2018年10月16日上午,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赵彦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赵彦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25日,永年法院作出(2016)冀0429号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赵彦某及赵某某偿还石某某本金25万元及利息1.35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2017年1月22日,石某某向永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赵彦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赵彦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赵彦某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经调查,赵彦某名下有汽车两辆,其在外地打工,月工资5000元左右,收取了10000元租金。2018年1月25日,执行法官再次向赵彦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赵彦某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2018年1月26日,执行法官向赵彦某发出罚款决定书,赵彦某未交纳罚款,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赵彦某与申请执行人石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决结果:赵彦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警示意义: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都将受到惩罚。
(永年法院执行局)
来源:网信永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