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养儿为防老,可没有儿子的老人怎么办?尤其是到了晚年面对生老病死,希望有个依靠,需要有人照顾有人管。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年迈的老人会找个可靠人,与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明确要求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才能够享有遗赠的权利。但由于人的死亡时间是无法预知的,扶养人与遗赠人在履行协议的过程当中难免出现矛盾与纠纷,面对这些矛盾与纠纷应该怎样处理呢?
近日,武安市人民法院阳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2019年11月,阳邑法庭受理了原告申某起诉被告申晓某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被告夫妇见到法官后便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但对家庭财产分割争议较大。事情的经过是这样:
原、被告于1993年1月15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被告妻子及其子女也将户口迁到原告家,且对被告的房屋进行了翻建。开始,双方相处比较融洽,后因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产生了较大的矛盾,原告要求被告离开。
阳邑法庭考虑到原告夫妇已经六十多岁,已丧失劳动能力,本着让原告夫妇晚年有人照顾陪伴,阳邑法庭法官并未轻易同意双方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之后法官了解到原告还有两个女儿,又到该村了解原、被告生活的具体情况,并对双方分别作调解工作,但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被告搬离原告的住处。
在案件处理上,阳邑法庭负责人李元昌考虑更多的是要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把原本该是“一家人”的关系尽量调解好。于是,在调解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基础上,就双方解除协议的后续事项继续组织调解。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原告从一开始不同意给付被告翻建房屋的费用,到同意给5000元,最后在阳邑法庭负责人李元昌的努力下,双方对立的情绪得到缓和,在协议上均作出让步,原告同意一次性给付被告8000元作为被告翻建房屋的付出,被告搬离原告住处,考虑到多年的父子之情,还将室内的床、沙发等部分家具留给了原告,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终结,这起因遗赠扶养协议引发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该案件最终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2月2日上午,申某一行三人来到武安市人民法院阳邑法庭,为阳邑法庭赠送“公平公正 为民解忧”锦旗,表达对阳邑法庭公正司法、为民解忧的感激之情。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新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