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封山禁牧工作有效开展,今年以来,我市森林公安局按照全市封山禁牧工作推进会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育林)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林区开展全天候、地毯式巡查。针对个别心存侥幸心理的养殖户,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周密安排部署,该单位利用“天眼工程”、防火禁烧监控平台进行监控,做到不留死角,快速出击,严厉打击。
近日,我市森林公安局又依法打击处理了5起违法野外放牧行为。
案例1:
10月18日下午16时,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下乡办案,途径矿山镇一街村西时,发现山上有人违法野外放牧(放羊)。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看到羊群正在啃食山上植被,造成植被被损毁。经拍照取证后,民警将违法行为人口头传唤至市森林公安局。经依法询问,违法行为人王某平对自己违法放牧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供认不讳。当晚21时,王某平被市森林公安民警送至邯郸市第一行政拘留所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案例2:
10月23日上午10时许,市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有人在康二城镇招贤村永峰路北侧绿化带周围野外放羊。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拍照取证,并将违法行为人口头传唤至市森林公安局。经依法询问:违法行为人郑某安对自己在康二城镇招贤村永峰路北侧绿化带周围违法野外放牧,放纵羊群啃食植被的行为供认不讳。下午15时许,郑某安被森林公安民警送至邯郸市第一行政拘留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3:
10月25日下午14时至16时,市森林公安局三支执法队分别在防火禁牧巡查过程中发现,贺进镇沙洺村村东苗圃场边和冶陶镇苑府村村东北山上有人放牧(放羊),放纵羊群啃食苗圃场边种植的槐树、杨树以及山上灌木等植被。该局民警经过现场拍照取证后,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分别传唤至市森林公安局。经分别依法询问查明,违法行为人高某卫、张某林、张某栓分别对在贺进镇沙洺村村东苗圃场边和冶陶镇苑府村村东北山坡上违法野外放牧,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供认不讳。当日晚21时20分,三人被森林公安民警送至邯郸市第一行政拘留所分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5日。
今年5月至今,市森林公安局共查处违法野外放牧案件17起,行政拘留15人,分别是:活水乡楼上村郭某所、白王庄村李某增;马家庄乡路庄村路某喜、井湾村刘某山、万家庄村武某堂;伯延镇双玉泉村张某安;北安乐乡康宿村苗某香;西寺庄乡贺赵村邓某旺;矿山镇焦寺一街王某平;北安庄乡杜家庄村杜某林;康二城镇招贤村郑某安;徘徊镇赵南庄村赵某所,贺进镇沙洺村高某卫;冶陶镇苑府村张某林、张某栓。另外2人因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行政拘留转行政罚款(北安乐乡康宿村王某忠;北安庄乡同会村李某柱)。
封山禁牧(育林)、护林防火是绿化荒山、造福子孙后代的长远工作。现如今武安的绿水青山离不开20年来封山禁牧、护林防火的坚持不懈。让我们坚定不移地把封山禁牧、护林防火工作进行到底。
相关法律法规注释:
《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第十八条:实行全封的林地,在封育期间,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或者散放牲畜;(二)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野外用火;(三)砍柴、割草、采挖树木和其他植物;(四)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五)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六)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七)其他破坏封山育林的人为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条例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新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