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将全市所有采矿区域纳入严格监管范围。无证矿区实行全天候监测防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采矿、运输非法盗采矿产品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理。涉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2
全市所有超期矿限期清除设备、退出生产区域。超期矿负责人要立即组织人员对矿区内所有房屋设备、生产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清理,并按要求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对不能按要求恢复生态的,严肃追究破坏环境责任。
3
对列入矿山深度整治范围内的矿区矿点,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所辖各街村,不得与采矿或来料加工企业、个人签订包山、租地合同,已经签订的,不得影响治理项目的实施。对在承包土地、山体上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4
所有石料加工企业、白灰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不得购买来源不明、来路不清、无合法证明证件的片石、碎石原料。一经查实,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所有工程机械所有者和租赁单位,不得将机械设备出租给非法采矿者。一经检查发现,依法予以查处。对用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专门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并追究出租人的法律责任。
6
所有持证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保要求,充分有效采取各类抑制矿山扬尘措施。加快推进矿区生态修复工程,按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到位,确保年底前达标。
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治理矿区、恢复生态、绿化荒山、整修道路、建防火隔离带、荒山荒坡开发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石、非法占地。一经查实,将严肃依法惩处。
8
所有销售、运输、存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要求出示矿石来源合法证明,对不能出示证明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市政府已对全市非法采矿点进行了详细调查、摄像记录并逐一存档,落实了采矿区的权属和管理责任。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矿区内进行采矿活动。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
10
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市、乡镇、村三级网格监管责任制,对新增违法占地“零容忍”,坚守一米红线,做到露头就打。
11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和农村“两委”干部,每周开展一次土地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纠正。要每月实现全域巡查覆盖,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在全市公开通报土地执法巡查和制止查处情况。
12
建立公开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采矿、违法占地和破坏矿山环境的行为,严格为举报人保密。设立24小时举报电话,市政府:5612345,市国土资源局:5532930。对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13
实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责任倒查机制。对检查、巡查发现的非法采矿、违法占地和破坏矿山环境的行为,严肃追究违法责任。同时严查审批责任、监管责任和保护伞、黑后台。
14
建立国土资源违法黑名单制度,对从事非法采矿、违法占地和破坏矿山环境的行为人,在办矿、批地方面严格审查,依法提高准入门槛。
1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武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日
来源:新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