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城区车辆停放的通告
武政告[2017]17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交通综合整治工作,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公安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 832-2014)、《国务院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城区车辆停放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
机动车应停放在规范停车场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施划的停车泊位内。机动车停放时,应按照箭头指示方向有序规范停放,不得超出停车泊位边缘线。
2
凡设置禁停标志、施划禁停标线或网格线的路段,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施划的停车泊位外,一律禁止停车。
3
没有设置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车应当靠右侧停放,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4
严禁在城区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停车。
5
城区中小学、幼儿园等接送学生车辆,要按照标志标线要求靠右单侧有序规范停放,并服从交警的指挥引导。
6
公共汽车、出租车应按照规定设置的公共候车亭、公交站牌及出租车招停牌,靠右侧停车上下乘客,禁止双排停车和斜向停车。
7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面启用违章抓拍车和道路清障车,凡不按上述规定停放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移机动车并依法处理。
8
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应停放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施划的非机动车专用停车泊位内,并按照箭头指示方向有序规范停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不按上述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清理。
9
凡店外摆设物品,影响车辆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10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执法、暴力抗法及辱骂、殴打国家执法人员的,处以罚款、10日以下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2本《通告》由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武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武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