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安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后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案件。
2017年4月份,被告人唐某通过网络聊天方式,得知被告人韩某能够通过黑客技术获取某些网站存储数据后,授意韩某将某网站后台数据导出,并承诺给予报酬。韩某表示同意,运用黑客技术非法侵入该网站,盗取注册会员信息,涉及公民个人信息43332条,全部传输给唐某,获利5000元。唐某又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利20000元。
武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韩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非法侵入他人网站,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买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二被告人系初犯,积极退还全部违法所得,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受唐某指使实施犯罪行为,且得赃较少,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