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马某,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阳邑煤矿经营副总经济师,现任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云驾岭煤矿总会计师,现住邯郸市明珠花园A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雷某,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中专文化,系邯郸县自强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邯郸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初至5月底,被告人马某时任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阳邑煤矿经营副总经济师期间,利用主管该煤矿财务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与该矿有维修业务往来的邯郸县自强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的被告人雷某三笔好处费共计24.4万元,为雷某及时结算货款提供帮助,后马某将该笔款全部用于其日常支出。
2016年4月21日,马某向检察机关退交赃款24.4万元。
法院另查明,因马某账户资金往来异常,2016年1月20日,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马某进行询问时,马某主动供述其收受雷某24.4万元的事实,检察机关当日立案。2016年1月24日,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雷某以行贿罪立案,当日传唤被告人雷某到案,被告人雷某供述了分三次给予马某共计24.4万元的事实。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和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云驾岭矿均是冀中能源股份公司下属分公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阳邑煤矿是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以上所述单位均是河北省国资委下属的国有企业。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4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雷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24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马某系自首且积极退赃,被告人雷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被告人马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雷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