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公安局
关于在全县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涉县烟花爆竹禁限燃专项实施方案》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主城区范围内,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鞭炮外,全年其他时间严禁燃放各种烟花爆竹。
二、当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时,在预警期间,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全县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升空类、礼花类、组合烟花类及电子礼炮、铁炮、拉炮、擦炮、甩炮等非法、超标、非标烟花爆竹。
四、本《通告》所称“主城区”,是指将军大道(涉左路至龙山电厂)以东,将军大道(龙山电厂至309国道)以南,309 国道(将军大道至滨河路)以西、滨河路(309国道至将军大道)以北区域范围及关防移民新村、涉城镇西岗村。
五、全县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经营门店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违反以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同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举报电话:3880110
本通告自即日起实施
涉县公安局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