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在执行过程中,共对30起执行案件中的32名被执行人追究了刑事责任。严惩了一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震慑了其他心存侥幸的“老赖”,为执行工作顺利开展,为树立执行强制性,奠定了强有力的法律基础,同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1
薛某某拒不支付父母赡养费案
涉县人民法院(2017)涉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薛某某给付原告薛某的、阙某某(被告人薛某某父母)医疗费、赡养费共计2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薛某某未履行判决。2017年8月7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向其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其仍未履行亦拒不申报财产。经执行查控系统显示:薛某某银行有存款142634.35元、且在本村经营一养牛场,每月有固定收入。2017年8月23日对被告人薛某某司法拘留15日后其仍拒不履行。
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移交至涉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2017年12月20日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慑于法律的严惩,被告人薛某某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并让家属主动将2万元执行款及诉讼、执行费用履行到位,同时表示今后将用心尽孝。鉴于上述情节,本院于2018年3月10日,以被告人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
02
薛某某拒不给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案
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人薛某某从2014年5月20日开始分五年给付杨某某15.3万元,至2018年12月底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薛某某在支付了3千元后,剩下15万元不再履行。本院执行部门于同年4月5日向薛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告人薛某某既未履行,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经查控发现:被告人薛某某在银行有存款,名下有汽车。另查明薛某某经营早点生意、打工,有经营和工资收入。2016年4月14日本院执行部门决定对薛某某罚款10000元。
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移交至涉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被告人薛某某于2017年12月21日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在诉讼期间,被告人薛某某给付了杨某某各项费用并取得谅解。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03
付某、张某拒不给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案
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付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41753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牙齿修复费等共计58618元,被告付某对此项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付某和张某均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本院执行局向被告人付某和张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二被告人均未主动履行和申报财产。本院执行人员至被告人付某家中依法询问付某,遭到其本人及家属阻拦。经查控发现:被告人付某在银行有存款,因二被告人拒绝履行,同年7月3日本院对二被告人决定处以十五日拘留,并于2018年5月31日决定对二被告人分别罚款30000元,二被告人仍拒不履行义务。
2018年6月8日执行申请人王某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在诉讼过程中二被告人拒不到庭,本院于同年6月11日决定对二被告人逮捕,二被告人被逮捕后,其家人主动将赔偿款履行到位。2018年8月10日,本院以被告人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04
曹某某规避执行案
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给付申某某运费6785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曹某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其仍未主动履行。经查控发现:曹某某名下有一辆轿车并予以扣押。之后被告人曹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确定于2015年7月1日前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人曹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也拒不提供车辆。
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移交至涉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被告人曹某某于2018年4月10日被逮捕。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来源 | 涉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