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在涉县某加油站办理了200元加油卡,一直断断续续在加油站加油。然而,让杨先生没想到的是,今年6月再次去加油站加油时,加油站工作人员以加油站已换老板为由,告诉杨先生余额150元的加油卡已经作废,拒绝为消费者加油。杨先生多次找到加油站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投诉到县市场监管局。
接到投诉后,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工作人员向加油站负责人详细讲解了消法的相关规定,告诉加油站负责人:消费者所持加油卡并没有注明使用期限,可以视为长期有效的,经营者应当履行承诺的义务。加油站虽然更换了经营者,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和牌匾都没有依法进行变更,这本身就涉嫌违法经营。同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因此,杨先生要求加油站现经营者继续履行加油义务于法有据,加油站现经营者继续履行加油义务是应尽之责。经工作人员调解,加油站负责人答应为杨先生新办一张价值150元的加油卡,消费者满意而归。
工商部门提醒,在选择预付费卡时,要尽量选择证照齐全、规模大、信誉好、经营时间长的企业;选择预付卡种类时要做到理性消费,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购预付卡,切忌贪图便宜,一次性交款投入太多;签订办卡合同时,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服务约定要落实到书面合同上;办卡时勿忘索要发票、保留书面证据,以备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权有据。一旦发现商家有“霸王条款”或撤店走人的迹象时,应尽快到辖区有关部门投诉举报。(12315中心 陈晨 李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