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合议庭合议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罚金10万元”,随着审判长审判,本案一审宣告终结。
9月14日下午3点,郭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在涉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这也是涉县入刑的首例环境污染案件。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全县的企业等共计260余人参加旁听。
2016年底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在没有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涉县西戌镇龙西工业区旁边岩城耐火材料厂西侧建一黑窝点,非法加工危险化学品粗酚,并将生产中产生的黄棕色、刺鼻味、浑浊液体直接排到厂内西北角的渗坑里,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2017年4月15日该黑窝点被县公安局、环保局联合查获,经监测,大渗坑废水PH=1,挥发酚318mg/L;小渗坑废水PH=1.02,挥发酚368mg/L,所排放到渗坑里的液体属于危险废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涉案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县环保局负责人表示,此类环境污染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影响大,今后县环保局将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污染行为。据悉,目前已对违规企业、“带病”企业实施断电27家。
本案严厉打击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有力助推了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