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周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
通 告
曲政告〔2017〕5 号
为优化和改善县辖区域大气环境,进一步加强县城区道路交通精细化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主城区各类车辆禁行规定
(一)黄牌货车禁行规定
外环路以内(不含外环路)县城区所有道路区域范围全天24小时禁止上述车辆驶入。
(二)轻型货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农用运输车禁行规定光明街(含本路)以东、振兴路(含本路)以南、建设街(含本路)以西、晨光路(不含本路)以北道路区域范围全天24小时禁止上述车辆驶入。
禁止通行道路:振兴路、人民路、新华路、新光路、公仆路、滨河路、南开街、光明街、建设街、利民街、府东街、府西街、民丰街、中兴街。
(三)办理通行证相关规定
运送农副产品、生产、建设、生活必需品等各类货运车辆,确需进入禁行道路的,须到县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通行证件,按规定时间、路线通行。运输建筑材料、生活垃圾等散装和流体货物的车辆经过主城区时,必须进行封闭、对车身清理、牌照放大号要清晰可见,不得遗撒、飞扬。取得通行证件的各类运输车辆(载重3吨以上)在县内通行时,须配备安全员、靠道路右侧安全行驶、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通过路口或转弯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四)黄标车老旧车禁行规定
外环路以内(不含外环路)县城区所有道路区域范围全天24小时禁止黄标车通行。
二、其他管理规定
(一)市、县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后,按照市、县政府发布的机动车辆限行尾号和限行区域,禁止限行机动车辆在限行区域内通行(军、警车辆、抢险救援车辆、公交车以及取得通行证件的邮政、快递和运送报刊等特殊车辆除外),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将按照违反“禁令标志”进行现场处罚或电子抓拍,并予以记分。
(二)各类机动车通过学校、幼儿园前道路时,要减速慢行或停车让行,注意观察,让学生优先通行。
(三)带有广告性质的专用车队确需在县城区道路上通行时,须按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为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和重要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以及重大案件、事件的妥善处置,公安交警部门可依法采取临时禁止机动车通行、左转、右转和单向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五)县城区道路两侧的沿街门店及商场不准随意占用道路进行商业活动。组织大型活动且影响到沿街道路正常通行秩序和车辆停放的,须经有关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
三、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通告最终解释权由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
来源|曲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