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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邯郸邱县一干部因醉驾被处留党察看处分!

来源:邱县宣传编辑:保存2019-05-01 22: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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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29日,经邱县县委常委会研究, 给予新马头镇副科级退休干部温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同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ニ条之规定,鉴于其已退休,不再给予其政务处分,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温某某享受的待遇。

  据了解,2016年8月19日,邱县人民法院对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进行了宣判。2019年4月17日,县纪委、监委对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9月8日,温某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建设街由南向北行驶到邱县英才中学路口时与郑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邱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温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过酒精检测,温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4.7mg/100ml。温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2016年8月19日,邱县人民法院判决: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警示

  在此,小编给大家科普一下酒驾和醉驾的处罚标准:

  酒后驾驶:

  1.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

  1. 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 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温馨提示:五一小长假即将到来,节假日期间,开车莫饮酒,饮酒莫开车,小酌虽怡情,劝君莫贪杯!

  (邱县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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