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的通告
临政规〔2019〕8号
为进一步革除丧葬陋习、减轻群众负担、倡导移风易俗、保护生态环境,树立文明节俭的殡葬新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殡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丧葬行为。禁止在县城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农业园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铁路、国省干道、河道控制线内偷埋土葬。凡偷埋土葬的,由属地乡镇政府配合县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倡导绿色殡葬。县城规划区及已建成公墓的乡、村,要进入公墓安葬。鼓励推行生态安葬,凡采取撒散或树葬等方式处置骨灰的,每例给予逝者家属一次性奖补1000元。各乡(镇)村要发挥农村红白理事会作用,把绿色殡葬作为村规民约重要内容,倡导厚养薄葬,改变传统陋俗,弘扬新风正气。
三、强化示范引导。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要严格落实《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一律实行火化、简办丧事,全面推行文明、低碳祭扫;违反规定的,取消相关政策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移交纪委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四、依法从严处置。凡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通告由临漳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临漳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