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随意倾倒垃圾和农业废弃物的通告
临政规【2019】7号
为进一步改善生态质量、优化人居环境、提高文明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邯郸市村庄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县范围内严厉禁止随意倾倒垃圾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等各类垃圾,必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至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弃置、堆放,损害城乡容貌和生态环境。倾倒垃圾时间为晚8:00至早7:00。
二、县主城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2随地便溺,乱扔纸屑、烟头、饮料罐等废弃物;3.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4.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上述第1项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2项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3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4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
三、全县所有乡镇、村(除县主城区外)禁止下列行为:1.在村庄街道、河渠沟塘、所有道路及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倾倒渣土、垃圾、粪便,堆放秸秆、树枝、杂物和其他废弃物:2.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3.擅自侵占、损毁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等环保基础设施;4.其他影响人居环境清洁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子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四、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对于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凡发现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提供现场影像资料等线索并经查实的,予以首个举报人一定奖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7812319:县农业农村局电话:4549626。临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奖励办法。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通告由临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临漳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