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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临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随意倾倒垃圾和农业废弃物的通告

来源:云端临漳编辑:保存2019-04-22 19: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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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随意倾倒垃圾和农业废弃物的通告

  临政规【2019】7号

  为进一步改善生态质量、优化人居环境、提高文明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邯郸市村庄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县范围内严厉禁止随意倾倒垃圾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等各类垃圾,必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至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弃置、堆放,损害城乡容貌和生态环境。倾倒垃圾时间为晚8:00至早7:00。

  二、县主城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2随地便溺,乱扔纸屑、烟头、饮料罐等废弃物;3.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4.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上述第1项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2项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3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4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

  三、全县所有乡镇、村(除县主城区外)禁止下列行为:1.在村庄街道、河渠沟塘、所有道路及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倾倒渣土、垃圾、粪便,堆放秸秆、树枝、杂物和其他废弃物:2.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3.擅自侵占、损毁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等环保基础设施;4.其他影响人居环境清洁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子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四、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对于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凡发现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提供现场影像资料等线索并经查实的,予以首个举报人一定奖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7812319:县农业农村局电话:4549626。临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奖励办法。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通告由临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临漳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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