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19时许,鸡泽县中医院医学观察区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不配合防疫医学隔离。接案后,鸡泽县公安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令鸡泽镇派出所依法调查处理。
经查,2月5日19时左右,武汉返乡人员王某某在隔离观察期间不配合医务工作人员隔离。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于2月11日被依法处予行政拘留,延期执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鸡泽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