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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鸡泽开展城市乱象集中整治,这次下狠招了

来源:精彩鸡泽编辑:保存2019-07-04 1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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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法建设和临街改建

  违法建设就像城市的一块块“牛皮癣”,侵占着城市的公共空间,污染者往来游人的视线,纷扰着居民的生活秩序,也对城市的整体形象带来影响。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得擅自破墙开店和对临街建筑物进行改建。

  二、露天烧烤

  在城市管理工作中,露天烧烤乃是一大难题,其引起的食品安全、空气污染、噪音扰民、环境脏乱、挤占道路等问题已成为影响城市持续发展的一大障碍。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禁止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维修、加工、制作、喷漆、烧烤、店外摆放物品等经营活动。

  三、店外经营

  此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禁止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维修、加工、制作、喷漆、烧烤、店外摆放物品等经营活动。根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维修、加工、制作、喷漆、烧烤、店外摆放物品等经营活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流动摊贩

  此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不得擅自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或从事商业促销宣传活动。根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每次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五、乱贴小广告

  此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不得有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粘贴、刻画、喷涂、涂写及沿街散发小广告等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根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九款的规定: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粘贴、刻画、喷涂、涂写及沿街散发小广告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乱倒建筑垃圾

  此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足一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渣土车辆抛洒遗漏

  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此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进入城镇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不得带泥行驶。清运垃圾、粪便、砂石料、灰浆、煤炭等散装和流体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运输等措施,不得泄露、遗撒、飞扬。根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入城镇的机动车辆造成路面污染或者带泥行驶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八、广告牌匾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设置。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的画面应显示完整。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的,业主单位应当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修复。依法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因城市规划、建设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予以拆除。根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八款的规定: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未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规划要求或未及时清洗、粉饰、更换;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的画面出现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业主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未进行修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九、侵占公共绿地

  此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被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广告牌及其他设施。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根据《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其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至二百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乱扔垃圾

  此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乱丢污物、垃圾,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四)焚烧树叶、杂物、冥品、冥物;(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家禽家畜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六)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精彩鸡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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