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中午11时许,鸡泽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侦办一起刑事案件,在依法对涉案车辆进行扣押时,遭到贾某某及其亲属等多人阻碍,时间长达3个小时之久。在县巡警大队警力支援下,依法扣押了涉案车辆,并将嫌疑人贾某某依法传唤到案。
5月11日,在治安大队全力调查取证下,嫌疑人贾某某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并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公安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规定【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鸡泽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