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下午,鸡泽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多次进京非访人员王某林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并当庭进行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县委政法委、信访局、公检法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及各乡镇书记(镇长)和主管副职、重点村支部书记,共计40余人旁听了庭审过程。
被告人王某林系鸡泽镇王青村人,近年来,因其不满某区人民法院对其离婚案的判决以及上访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问题,先后多次进京上访。特别是2013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其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玉泉山附近、联合国开发署等非信访场所采取下跪、喊口号、举状纸等方式非法上访,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57次、行政拘留3次,被鸡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次。鸡泽镇人民政府多次到北京接访,严重干扰了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在此期间,为了解决王某林住房困难,鸡泽镇人民政府为其建房,并经常沟通给予生活上的关怀与帮助,然而其仍越过正常信访程序,到北京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秩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鸡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林在其信访事项被依法终结,经多次训诫后,仍数次到国家规定的信访接待机关以外的地区非正常上访、滋事,其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信访秩序和当地的公共场所秩序,同时影响了其所在村、镇的正常工作秩序。综合被告人非正常信访所到场所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次数和后果等因素,认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