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泽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鸡泽镇司马堡村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
通 告
鸡政告【2017】8号
经核查认证:鸡泽镇司马堡村214省道以西、司双线南侧的建筑物、构筑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之规定,同时,严重影响我县城市建设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履行有关程序基础上,经研究决定由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和鸡泽镇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和乡镇全力配合,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对该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强制拆除。
如有不服,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鸡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强制拆除不停止执行。
特此通告。
鸡泽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