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永年县吴某在无任何经营许可证和环保手续的情况下,租用鸡泽县双塔镇某村养羊厂院内一地方,私自进行镀锌加工,并将镀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水处理设施处理,通过私设暗管直接排放到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让废水自然下渗。
鸡泽县环保部门组织人员对吴某的非法电镀厂进行了查处,并提取了该厂排放的废水样,送至邯郸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经监测,该厂渗坑内废水总锌监测结果为9.93×102mg/L,排污标准为1.5mg/L,超标倍数为662倍;PH值结果为1.05,排污标准6-9,为强酸,严重污染环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测函(2014)88号对报告数据予以认可。经该县人民法院审理,吴某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吴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其近亲属将镀锌厂产生的危险废物也进行了无害化处置,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记者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