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7日上午11时左右,大河道乡东大由村发生一起疑似触电人身伤亡事件。
接到通知后,我公司人员赶到现场,现场情况为死者已经不在现场。据死者爷爷叙述:死者名叫申某某,男,9岁,系大河道乡东大由村村民。死者于27日在西大由村申某某(系死者大姑)家串亲戚,在返回家的途中,碰触钢架棚支架。
事发地线路、变压器产权为曲周县盛凯纺织厂所有,电线沿民房外墙架设,并跨越公路通往盛凯纺织厂厂房。事件原因疑似电线中段架设在民房外墙及旁边门市部钢架棚之间,电线磨损破皮造成事故,漏电点距配变30米左右。综上所述,涉事线路、配变并非电力部门资产。
事件发生后,我公司第一时间向安监局进行了报案。我公司对死者家属深表同情,将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开展有关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件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件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件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件引起的法律责任。”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七条: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3、《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五条 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履行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的义务,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建设、安全运行及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