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
广大居民朋友们:
大家好!
新春佳节将至,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烟花爆竹行业经营安全和消除库存工作的通知》要求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告知如下:
一、峰峰矿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峰峰矿区行政区域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企业和零售点,任何人员不得从事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活动。
三、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对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全区人民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不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从事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活动。不要心存侥幸,切莫以身试法。同时,任何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将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110。
最后,祝全区人民新春愉快,阖家欢乐。
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