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的刘某,1936年出生。前不久,因为赡养费的事情,今年已经83岁的刘老太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五个女儿告上法院。
据刘老太说,自己与丈夫婚后生有一子五女,子女均已成家。2001年丈夫不幸离世。她由儿子赡养维持生活。现在自己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而其他子女多年未尽赡养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自己的五个女儿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内容包括:按月支付自己今后的生活费、支付前三年的赡养费、承担自己的医药费等。
面对母亲的指控,五个女儿辩称愿意按照实际情况履行赡养义务。她们希望由女儿轮流抚养或者固定某女儿家生活。另外,她们还提出母亲有退休工资,而女儿们生活困难,诉求要全面考虑结合母亲的收入来定。
经过审理,峰峰矿区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被告系原告之亲生子女,本应依法履行义务,赡养老人。法院判令五名被告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平均承担生活费,并承担前三年的赡养费。
就五个女儿提出的轮流抚养母亲意见,法院认为:居住生活权应遵循方便老人生活和被赡养人自愿选择的原则,现在刘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轮流赡养,要求随儿子生活,这一做法并无不当,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对法院的判决,五姐妹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