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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峰峰非法占用耕地 个人被拘留

来源:微观峰峰编辑:婷儿2016-08-10 09: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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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1日矿区国土资源局在工作中发现大社镇大社村大片耕地未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堆放粉煤灰。6月15日经邯郸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鉴定该5.145亩基本农田被非法占用并造成严重毁坏,矿区国土部门将案件移交公安分局。

  ——接到移交案件后,矿区分局党委高度重视,该局局长李虎彦亲自部署调度,安排副局长李智勇组织开展工作。经调查,大社镇大社村王某河、张某书、何某生负责经营管理粉煤灰,组织人员将粉煤灰堆放在大社村北农用地,造成基本农田5.145亩严重毁坏。

  目前,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王某河(批拘在逃)、张某书、何某生已被刑事拘留。翟某昌因提供虚假证言上报行政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普法小知识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上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士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上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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