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移交案件后,矿区分局党委高度重视,该局局长李虎彦亲自部署调度,安排副局长李智勇组织开展工作。经调查,大社镇大社村王某河、张某书、何某生负责经营管理粉煤灰,组织人员将粉煤灰堆放在大社村北农用地,造成基本农田5.145亩严重毁坏。
目前,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王某河(批拘在逃)、张某书、何某生已被刑事拘留。翟某昌因提供虚假证言上报行政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普法小知识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上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士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上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