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峰峰矿区环保部门在今年开展的“环境保护大检查”行动中,对峰峰矿区康华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循环熄焦池进行了现场采样,经邯郸市环境监测站样本检验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1480毫克/升、氨氮482毫克/升、挥发酚25.9毫克/升、总氰化物0.52毫克/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171-2012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该企业排放水污染物均已超过国家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且超标倍数较大。
2015年5月28日,峰峰矿区环保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环保部《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全细化参考指南》和邯郸市环保局《邯郸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做出对该厂实施高限处罚,共计处以517610元罚款的决定。因行政处罚下达后该企业逾期未缴罚款,近日,峰峰矿区环保局随即又下达催缴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但该企业仍逾期未交纳罚款,环保局依据有关规定对该企开出加处罚款共计103万元。同时该企业因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环保局依据有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处理,对企业负责人实施了行政拘留。
峰峰矿区环保局监察大队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还将继续不间断地开展“环保大检查”行动,一旦发现问题企业,坚决进行查处,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