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公安局
关于开展“死亡未注销”、“重户
口清理”、“未随父母落户”工作
通告
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自即日起,大名县公安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死亡人员注销户口”、“重户口清理”和“十六岁以下户口未落户至父母名下”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死亡未注销户口工作
1、若居民家中存在人员已故的,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请家属积极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2、居民主动申报注销户口的,可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之一,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3、居民无上述证明材料的,可以凭死亡人员亲属签字的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携带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4、居民不主动申报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居民重复户口删除及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冀公治[2012]220号)文件要求,书面告知死亡人员亲属或进行公示后(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7日),凭民警调查报告、村(居)委会证明,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若公民死亡后,其家属及其他人员如利用其未注销的户口身份信息,骗领养老金、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险基金,属于诈骗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重户口清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和严密户口登记管理,不断提升户政管理规范化,防范和堵塞管理漏洞,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户口登记的法律严肃性和真实唯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现对居民重复户口进行清理。按照规定,每名公民只能有一个户口。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公民拥有两个或多个户口,这些行为严重妨碍了社会管理,侵犯了他人权益。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居民重复户口删除及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一律注销违规户口,保留原始户口。拥有重户口的人员,请及时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并注销违规户口。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将利用公安部“人像智能比对”等高科技手段进行检测。一经发现违规重户口,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强制注销。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十六岁以下户口未落户至父母名下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婴儿出生后,应当随父或随母落户,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人。但是,因种种原因,有些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户口,未和父母的户口在一起。这种情况,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也不利于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更不利于社会管理。为此,存在这种情况的群众,请尽快到当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符合迁移条件的,凭有关手续将户口迁至父母处。不符合迁移条件,违规落户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将强制注销。
特此通告
大名县公安局
201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