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人民政府
关于主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源,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大名县主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放时间和区域
(一)在主城区范围内,除春节期间(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正月十五7时至22时)可以燃放适当部分品种的烟花爆竹外,全年其他时间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在预警期间和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本通告所称“主城区”,是指西至平安大街,东至园东街,北至北京路,南至阳平路所围合的范围。
二、禁止燃放场所
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一切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等办公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二)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七)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下列烟花爆竹属于全年禁止燃放的产品:
(一)铁炮、拉炮、擦炮、甩炮等违禁产品;
(二)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含单响、双响、多响);
(三)组合烟花;
(四)电子礼炮。
四、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我县主城区范围内严禁设立烟花爆竹常年销售点,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许可期限届满后,不再许可经营。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县安全监管、公安、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并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自觉性;公布举报电话,便于群众举报违法燃放行为。要加强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燃放行为,依法处理违法燃放人员并逐一在新闻媒体曝光。
(二)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监管力度,严查非法销售行为。
(三)供销系统要加强对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管理,严禁采购、运输、储存、销售升空炸响类等禁放类烟花爆竹。
主城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经营门店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要求做好本辖区、本单位及职工(员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安全、文明地燃放烟花爆竹。每位市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大名县人民政府
2017年 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