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民报讯(记者韩双志)成安县北乡义乡路固后一村田某来信反映“院墙被人推倒,门楼被砸毁,公安派出所却不予立案处理”等问题,成安县公安局组织人员对此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答复。
成安县公安局认为,田某在共用出路上私自搭建违章建筑,对村委会和其他村民的多次调解不予理睬,并且搭建的围墙、街门楼占用共用出路位置,给其他村民的出行带来严重影响,侵犯了公共利益。李某私自拆除田某修建的围墙是个人行为,是一种自行排除妨害,维护自身及集体合法权益的行为。拆除违章围墙本应按法定程序,由有关执法部门行使,而李某等人却“越权”行使了这项工作,是一种违反有关拆除违章建筑等行政违法行为,并非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故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调整的范围内。
成安县公安局在答复中说,我国任何一部法律都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例外,该法第一条就作了相关规定。田某私自修建违章建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违章建筑自然不属于其合法权益,亦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所以,违章建筑损毁也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保护。田某所受的经济损失,应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因此,成安县公安局的处理意见认为,对于李某等人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调整规范,应当通过民事途经解决。